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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规章制度 - 广州大学学生处

来源: 日期:2018/04/27 点击:

广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以及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粤教思〔2002〕65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教育活动。勤工助学岗位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进行社会实践、了解国情、了解社会的重要渠道,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各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和人员都负有育人的职责。

第四条 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列。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以勤工助学活动名义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学生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禁止任何学生个人或集体以勤工助学的名义从事非法商业性活动。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循坚持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的原则。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假、节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一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因缺乏工作责任心而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有权予以调整其勤工助学安排或取消其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挂靠学生处,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二)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三)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筹措、管理;

(四)负责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五)负责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条 服务中心负责对校内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单位在招聘和安排使用学生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学生的合法、合理权益得以保护。对有损学生合法、合理权益的单位,服务中心有权予以纠正或取消其招聘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三章 校内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让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性的;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而设置的岗位。固定岗位的设置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在编人员的30%。

第十四条 固定岗位需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由服务中心酌情安排。未经服务中心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校内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学生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年只聘用一名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校外岗位设置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服务中心办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招聘。学生处对校外勤工助学进行统一组织管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推荐适合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应以合法、合理为前提,并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专业特长。禁止面向学生开设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高强度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岗位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经费及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报酬、学生培训、管理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生处统一从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校内创收单位接收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其全部或部分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校内岗位原则上劳动报酬不低于20元/人/小时,原则上每人月报酬不超过800元。

第二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考勤由用工单位负责,根据劳动时间、完成的质量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勤工助学负责人应按要求每日如实填写《勤工助学考勤表》;用工单位月底应及时填写《勤工助学工资月报表》,于次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报送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汇总并审核后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到学生的个人银行帐户。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

(一)由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报表》;有勤工助学意愿的学生也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二)由服务中心批准设置并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学院推荐勤工助学学生,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开具介绍信安排学生上岗;

(三)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四)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发放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

(一)校外用人单位需向服务中心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由服务中心选择、审批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二)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与社会企业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需要后勤集团、保卫处等校内有关部门提供帮助和支持的,须经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后,再报相关部门备案;

(三)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有权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并应当组织学生和校外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四)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检查、监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

(五)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在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登记,并提供同勤工助学有关的个人情况,包括工作意向、可支配时间、有无特长等。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经用人单位确认存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学生,学校将其登记在案,经批评教育无任何悔改者,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职责和义务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将通报单位负责人;对于违反相关制度的用人单位,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其下一学年申报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或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学校可以暂停其勤工助学活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协议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原《广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