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广州市的教育事业,奖励优秀学生及帮助我校贫困学生克服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广州市镇泰企业集团每年向我校资助人民币12万元,分别设立“镇泰奖学金”和“镇泰助学金”。为了做好此项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为支持广州市的教育事业,奖励我校的“十佳”优秀学生,并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决定捐资在乙方设立镇泰奖助学金。
2001年至2010年,双方签订了协议,并依约履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随着形势的发展,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从2011年起,每年向乙方资助人民币15万元,分别设立“镇泰奖学金”和“镇泰助学金”。为了做好此项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根据双方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对象 (一)“镇泰奖学金”的评定范围、对象为广州大学校本部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二年级以上的优秀学生。
(二)“镇泰助学金”的评定范围、对象为广州大学校本部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定条件 (一)“镇泰奖学金” 评定条件:评为学校“十佳"的优秀学生。
(二)“镇泰助学金” 评定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予以择优评定:
1、热爱祖国,关心集体,品德优良,能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公益劳动。
2、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良好,课程考试及格。
3、遵守学校纪律,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任何处分。
4、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月生活费在200元以下。
5、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6、本年度无享受其他3000元以上项目的资助。
7、愿意承担适当的义务工作或参加公益活动。
三、评定程序 (一)“镇泰奖学金”评定程序按照《广州大学评选优秀学生和奖学金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二)“镇泰助学金”评定程序:
1、由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镇泰助学金申请表》,并附上本人家庭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
2、由院、系进行审核、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广州大学学生处初审。
3、由学生处公布初审符合资助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3天,对有争议者将由所在学院重新审核并提交处理意见。
4、由学生处将已公示无争议的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材料报学校“镇泰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名额与奖(助)标准
(一)“镇泰奖学金”共10名,每人奖金5000元。
(二)“镇泰助学金”共资助经济困难学生80名。其中一等助学金10人,每人每年2000元;二等助学金20人,每人每年1500元;三等助学金50人,每人每年1000元。
五、评选及颁奖时间
(一) 奖助学金的评选在每年11月进行,颁奖和发放助学金时间为12月。届时乙方将邀请甲方的领导、嘉宾出席颁奖仪式或资助仪式。
(二) 甲方从签订协议书起,连续叁年每年10月份前将奖助学金人民币拾伍万元整汇入乙方财务处指定的帐户。
六、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镇泰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管委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学生处,负责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的具体事务,向“镇泰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开支及受奖和资助的学生情况。
七、附则
(一)“镇泰奖(助)学金”的设立,充分体现镇泰集团关心我国教育事业、关心下一代成长,富而崇德,不忘回报社会的高尚情怀。因此广州大学对所有获得“镇泰奖(助)学金”的学生提出以下要求:
1、了解和关注镇泰集团的发展情况,学习其高尚的情怀,珍惜其给予的关怀和资助,不辜负企业的殷切期望,刻苦学习,奋发成才,立志报效祖国,真情回报社会。
2、课余时间应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义务工作。
3、每学期都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学习目标,定期向学校和企业汇报学习情况。
(二)本办法由广州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01年9月起制订,2008年6月及2011年9月两次续约修订执行,有效期为2011年至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