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和已报到入学但学籍尚处于审查期中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专科生、留学生、港澳台学生。
成人教育学生、校外二级学院学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外校交换生实施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应当受到处分的,由学校建议其派遣学校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校外实施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条 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秩序或社会具有危害性,依据本规定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构成违纪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期限分为:
(一)警告,期限为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期限为九个月;
(三)记过,期限为十二个月;
(四)留校察看,期限为十二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共同违纪行为起组织或主要作用的;
(二)对受害人、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提供伪证,或者互相串供,妨碍违纪处理工作的;
(四)违纪后拒不改正或者违纪两次及以上的;
(五)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同时实施数个违纪行为的;
(七)手段极为恶劣,或后果极为严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实施违纪行为后主动向相关单位或学校有关部门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的;
(二)有立功表现的;
(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
(四)受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六)危害后果轻微的;
(七)受害人有过错的;
(八)得到受害人谅解的;
(九)造成损害,积极赔偿的;
(十)有积极退赃,或者积极配合事件调查且有悔改表现,或者平时表现良好且学业优秀等可酌定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九条 学生中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分;造成危害结果的,可以减轻处分。
第十条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予处分。但在其精神正常时实施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处分。
因醉酒而违纪的,不得免除其应承担的违纪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暂未进入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不影响学校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经学校查证属实,该违纪行为属于为刑法明文规定应当受处罚的行为,但暂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不影响学校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已进入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或刑事司法程序的,不影响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在对学生决定处分时,学校应当根据违纪的事实、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等,依照本规定量处,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三条 学生行为违纪,但依据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或者情节显著轻微而免除处分的,可以由学生所在学院或者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口头批评、院内或校内通报批评或其它书面警示。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及心理疏导工作,给予应有的人文关怀,引导其正视处分事实,帮助其改正错误。
第十五条 违纪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违纪学生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被人民法院处以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刑罚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未经许可的游行、示威、集会活动的;
(三)组织、策划或积极参加破坏社会秩序或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活动的;
(四)参加、组织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跨校、跨地区团体、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者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学校进行宗教、邪教、封建迷信活动,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泄露国家机密的;
(八)未经批准非法出版刊物的。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考勤违纪的,参照《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广州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而挑起事端者,或者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或者斗殴中的首要分子,或持械斗殴者,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伤情况或等级,加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激化矛盾或促使事态扩大,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直接参加打架斗殴,但主动为他人打架提供斗殴器械,且斗殴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的,依本条第一款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视行为性质与情节,分别给予处分:
(一)偷盗公私财物,未遂或者在案发前已全额退赃或者在违纪处分决定作出前已获得受害人谅解的,给予警告处分。案发前未全额退赃或者在违纪处分决定作出前未获得受害人谅解的,涉案金额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涉案金额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冒领他人汇款或包裹,以偷盗论处。
(三)侵占公私财物,涉案金额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涉案金额3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实施诈骗行为的,在违纪处分决定作出前已获得受害人谅解的,给予警告处分。未获受害人谅解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涉案金额标准,并结合其他情节之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无涉案金额的,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标准。
(五)偷盗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实施抢劫或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绑架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本条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违纪行为提供帮助,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者,构成共同违纪行为。学校视其行为性质与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损害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责令赔偿损失。
(二)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赔偿经济损失的,免除处分;拒不赔偿,引发冲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侵害人身权利,视行为性质与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冒用他人名义或身份(包括IP地址或邮件地址),造成危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侮辱、虐待、诽谤、陷害、诬告、非法拘禁或禁闭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扣留、隐匿、毁弃、冒领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妇女或其他猥亵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证明材料,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以麻将、扑克、棋牌及其他任何方式(包括网络)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公共场所赌博者,或者赌博组织者或赌博场所提供者,或者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收藏、制作、复制、传播、观看淫秽音像或图文、网页,或其他非法音视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外涂写、勾画淫秽或其它不健康的文字、图象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组织或参与两人以上收藏、收看、浏览淫秽或其他非法音视频或文字物品、互联网网页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有害物品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组织者给予从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卖淫、嫖娼,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贩卖、吸食、提供、私藏毒品或违禁药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非法使用、购买、藏匿、贩卖违禁药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有违法、违章驾驶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醉驾的,一律开除学籍。
(二)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校园内违章违规驾驶机动车辆者,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员伤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与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障碍,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且导致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有高空掷物、宿舍内派发传单、故意破坏宿舍设施、乱搭乱拉电线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行为者,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或宿舍或床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加重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集体宿舍留宿非本宿舍成员,且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警告处分无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于明确要求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或者在校园内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扰或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在校园公共场所不服从管理或不听劝阻,起哄闹事的;酗酒滋事,影响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进行威胁、恐吓、要挟、报复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或者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制造、散布谣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校园非法持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或管制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禁物品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物品的,按该条处分;属淫秽物品,但无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者,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诈骗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出借学生证、身份证、校园一卡通、IP或邮件地址等给他人使用,给学校或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张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违章设摊设点或组织其他各类营利性活动,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为他人提供学校的网络接口,且收受款物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通过网络发布各种有害信息,符合本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按相应条款的规定给予处分。
(三)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网络系统瘫痪或毁坏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
(四)对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校园网管理的其它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品行恶劣,经教育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撰写研究论文或报告中,出现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发布代写研究论文或报告信息或代考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入学前已结婚的学生从入学之日起、在校生(含休学、停学学生)自取得合法婚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班主任、导师或辅导员到所在学院的计生兼职工作人员处,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学校的计划生育管理,违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接受学校的计划生育管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婚生育、无证生育、境外生育导致学校承担责任、怀孕后拒不接受学校计生依法管理、非法收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节 调查与取证
第四十六条 违纪事件发生后,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一般性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取证;跨学院(部)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主持协商,相关学院调查取证。
第四十七条 涉治安或刑事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取证。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或已被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移交或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第四十八条 调查人员应当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九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行为或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与涉案人员、行为的全部过程、前因后果、动机、目的、各种情节等事实,进行全面、客观、认真、深入调查和询问。
第五十条 调查人员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或由一名调查人和一名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五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注意收集证据,注明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并注意证据的保存。
第五十二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
(八)司法机关的裁决书、判决书、鉴定书,以及有关部门的决定书等;
(九)其他具有证明价值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涉嫌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应以书面形式递交。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五十四条 学院或其他调查部门在发现学生违纪或接到违纪举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取证完毕,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重大或复杂案件,经学院或其他调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五十五条 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接到学院或其他调查部门的调查材料或处理建议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五十六条 学院或其他调查部门应向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报送如下材料:
(一)学院或其他调查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处理建议;
(二)《广州大学学生违纪拟处理告知单》;
(三)学院或其他调查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说明的综合性材料;
(四)调查笔录;
(五)当事人书面陈述或检讨;
(六)其他证据材料。
第五十七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与权限:
(一)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学院研究拟定,送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理建议,送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确认,送法律顾问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的,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书,学校授权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签发。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签发。
第三节 送达与备案
第六十条 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处分学生本人,一份放入学生档案,一份留学校存档。
第六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必须由学校或学院派出专人送达,另需学生干部到现场作为见证人,受处分的学生应在决定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收,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决定书留受处分学生处,即视为已送达。
第六十二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学校和学院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家长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家长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或快递给被处分学生,邮寄地址为经学生本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两周即视为送达。学校如实记录公告情况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
第六十三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所、中心)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告知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决定是否公布。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必须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和广州市教育局备案。
第四节 申 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有关申诉的具体内容、程序和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时的处理方式,在《广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规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已过申诉期且未申诉的,处分决定生效时间为《处分决定书》落款之日。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六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五节 解除处分
第六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的,有效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处分解除时间以生效《处分决定书》记载为准。
第六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确有明显进步,表现突出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可提前结束处分。
第一节 违纪处分预警制度
第六十九条 学生违纪的预警范围:
(一)学生具有小偷小摸行为,被发现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对自己的行为有较深刻认识者;
(二)对损坏国家或他人财产价值较小(不包括损坏消防、电力、通讯设施、网络系统),未造成较严重后果,且能按价赔偿,并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认识者;
(三)累计旷课达16学时者;
(四)不遵守课堂秩序,不尊重教师造成一定影响者;
(五)晚归及开始有夜不归宿现象者;
(六)通宵上网,影响他人学习生活者;
(七)行为偏执,虽然具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或者免除处分的。
第七十条 学生违纪预警的处理与作用:
(一)对在预警范围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主动与学生谈话并做书面记录;
(二)可对受到预警的学生在其综合测评分中酌情扣分;
(三)在核实错误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由所在学院派出专人对有关学生提出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
(四)实行学生违纪预警,作用在于提醒学生,尽可能地避免更严重的后果。
第二节 违纪处分的行文
第七十一条 学生违纪,均以广州大学名义行文。
第七十二条 行文程序:
(一)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拟定处分决定,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备案,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以“广州大学文件”的形式发文。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交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备案。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复核,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以“广州大学文件”的形式发文。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广州市教育局备案。
第七十三条 文件管理:
学生处分决定书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真实完整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学生处分文件按照学校文件建档、归档的统一要求,由拟文部门建档、归档。
第三节 违纪处分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 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年评奖评优和获得所有奖助学金的资格;是党团员的,由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党内团内处分。
学位授予资格是否取消,按照《广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取消研究生推免资格。
第七十五条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察看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停学的,休学或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二次向所在单位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或部门负责人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察看期内,根据其不同表现,分别处理如下:
(一)对表现优秀或有先进事迹的,经本人申请或者所在学院提出建议,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但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
(二)没有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
(三)有故意违纪行为,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过失违纪行为且该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程度的,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延长察看期六个月或十二个月;虽有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视其情节,可延长察看期限六个月或十二个月,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七十六条 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一切学生待遇,由所在学院督促其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应按学校要求的期限离校。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十七条 学生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原处理决定,但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延长至学校做出复查决定之日起7日内。学校复查后,继续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做出复查决定之日起7日内。
第七十八条 就涉案金额标准,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下”系包含本数;“以上”,则不包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6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