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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公英朋辈团队章程

来源: 日期:2018/06/04 点击: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朋辈心理咨询是由具备一定心理咨询专业知识和咨询能力的同龄人提供的心理咨询与咨询。与专业心理咨询相比,朋辈咨询具有亲近性和榜样作用。目前朋辈咨询已成为学校心理教育的主要补充力量,可缓解学生心理咨询需求量大的压力。

第二条 朋辈心理咨询主要处理学生发展性心理问题与困扰;发现障碍性心理问题的学生、危机性心理的学生,及时向中心老师转介,协助跟进。

第二章 朋辈咨询员的选拔机制

第三条 所读专业为心理学,具备良好稳定的心理素质,对大学生活有较深刻的体会,有一些属于自己的经验体会。

第四条 有意愿做咨询,递交书面申请,并能有固定值班时间。(附表1:《朋辈咨询员申请表》)

第五条 意愿在朋辈咨询员岗位上任职时间至少一年。

第三章 朋辈咨询培养机制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的老师将会定期对朋辈咨询员进行专业培训,或邀请心理专家举办专业讲座。

第七条 心理中心的老师负责对朋辈咨询员进行个案督导,并定期开展督导会。

第八条 朋辈咨询员定期开展例会,每期两人轮流主持,发挥学习的主动性和自主性。

第四章 朋辈咨询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 由心理中心的老师对朋辈进行指导和管理,朋辈组长协助老师进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每个白天值班段安排一名朋辈咨询员值班,负责预约咨询,每个晚班值班段安排两名朋辈咨询员。如遇到有同学有做朋辈咨询的意愿,可让其接受朋辈咨询,并通知相关的朋辈咨询员。

第十一条 朋辈咨询员要负责心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协助心理卫生协会和各学院开展相关心理活动,并协助心理中心老师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朋辈咨询员要建立工作日志,并每周提交给心理中心老师。

第十三条 朋辈组长要负责咨询员的培训、督导、讲座等的出勤情况,并做好会后的总结记录,每月提交给心理中心老师。

第五章 朋辈咨询反馈机制

第十四条 非紧急的发展性问题:朋辈咨询员在咨询结束后认真填写(附表2:《朋辈心理咨询记录表》),定期向督导老师汇报。

第十五条 非紧急疑难问题:朋辈咨询员遇到自己无法很好处理的问题,需及时与督导老师约时间反馈,提出自己处理个案所遇到的困难,以获得及时而有效的指导,在个案的跟进处理上及类似个案的处理上积累经验,促进自身咨询技能的提高。

第十六条 非紧急的异常问题:朋辈咨询员遇到脱离一般常态(如:妄想、幻听、极度抑郁、睡眠障碍、饮食障碍,短期内变化很大……)的特殊个案,需尽快与督导老师约时间反馈,将来询者的具体资料和异常表现给予详细描述,以供老师辨别其异常的可能性与类型。

第十七条 紧急的危机问题:当遇到危机问题时,请朋辈咨询员切不可慌张,要先安抚对方的情绪,保持住与对方的联系,另一方面立刻与中心老师联系,让老师对发生情况了解,以便有效进行干预。

第六章 朋辈咨询预约程序

1. 若来访者要求尽快做咨询,且值班人员判断为非紧急情况,可推荐朋辈咨询。

2. 留下对方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与正常预约需要留下的信息一致)。

3. 确定好时间后,告知相应的值班或有空闲时间的朋辈咨询员。

第七章 朋辈咨询员守则

第十八条 值班的朋辈咨询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准备工作。如果不能按时值班者,由个人安排其他朋辈咨询员代班,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朋辈咨询的负责人,并由负责人转告老师调班情况。

第十九条 着装整洁大方,待人真诚,热情,举止自然得体,值班时应佩戴胸卡。如接热线,语调要求自然、亲切、温和、急缓适中。

第二十条 值班期间,朋辈咨询员不应从事与咨询无关的事情,比如聊天、接待朋友、打私人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 朋辈咨询员不应与咨询者建立任何非工作关系,不应将私人通讯信息告知咨询者;不应泄漏老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私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未经许可不应主动在其他场合约见咨询者。

第二十二条 咨询的时间一般控制在50分钟左右。时间差不多时,应用委婉、温和的方式将话题引向结束,并约好下一次咨询的时间;如果一次就能解决问题,也应表示欢迎对方在需要帮助时再来心理健康咨询中心预约咨询。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电话咨询中保持警惕性和敏感性,当遇到自杀、有自杀倾向等危机事件时,需及时进行干预,并及时与咨询中心老师(督导老师或当日紧急班老师)、学生工作处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配合学校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如非本校学生,也尽可能向其提供其它心理咨询机构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朋辈咨询员应认清自己的能力限制,在电话咨询中遇到精神疾患或其它难以处理的事件,需及时负责任地转介给老师,或申请督导。

第二十五条 督导、写作、研讨会等需引用咨询资料时必须经批准并存档备查,同时要对咨询记录做保密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朋辈咨询员在每次咨询结束后必须认真、如实地填写《朋辈心理咨询记录表》(附表2),保证咨询过程的完整性,用于老师督导参考。

第二十七条 朋辈咨询员作为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的一份子,应具备相应的向中心老师反馈咨询情况的意识,要求定期向督导老师反映处理的非紧急疑难个案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朋辈咨询员应具备个人成长意识,认真学习有关理论和技巧,积极参加督导研讨会与督导、中心老师及校外专家进行的心理讲座及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朋辈咨询员有义务做好带头示范作用,带动其他想成为朋辈咨询员的队员迅速成长。

第八章 朋辈咨询服务原则

第三十条 保密原则:心理咨询员应尊重来访者的隐私权,有责任为来访者保密,具体表现为:

1. 在咨询室以外,不与他人随意谈论来访者的事项。

2. 专业讨论时,应适当处理,隐去来访者的具体信息。

3. 有关文字记录、录音记录应该严格保密。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来访者的问题危及自身或他人的生命安全,咨询员应当视为危机的情形处理,而且负有对相关人员警告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来访者为中心原则:咨询员要将咨询者看成独特的个人,重视咨询者对待困难和问题的个人感受与看法。

第三十二条 接纳原则: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表达情感的—包括负面情绪的权利,咨询员应投入的倾听,既不责备,也不阻止。这不代表每个咨询员要对咨询者的意愿持赞同态度,而是不采用否定,责备的态度。

第三十三条 无条件的积极关注:这是对咨询者的基本态度,承认咨询者作为一个人的价值,应该对咨询者抱尊重的态度,让咨询者感受到你的平等对待。咨询者真诚的关心与期望能够给予咨询者心理上的支持,加强其安全感与信任感,有助于案主情绪的舒缓或者改变。

第三十四条 助人自助原则:作为咨询宗旨,助人自助首先指的是帮助别人让其学会帮助自己。每个人都是解决自己问题的专家,每个人都有潜能。咨询员可以告诉咨询者如何获得。

第三十五条 专业帮助原则:心理咨询员要有专业的助人理论和技巧,向咨询者提供有效的帮助,同时也可以避免自己的枯竭。

第九章 朋辈咨询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朋辈咨询员要做到:受助者的资料和信息绝不能成为闲谈、演讲或炫耀的内容,非特殊情况下拒绝关于当事人情况的调查。

第三十七条 不向咨询者透露私人联系方式,建立工作之外的关系;不向咨询者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老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私人信息或联系方式,保证老师及工作人员的安全。尤其是在为异性做咨询时,更要把握住分寸,不可逾越咨询关系,发展不应该的情感。

第三十八条 咨询过程中,朋辈咨询员要遵循心理咨询的道德规范,不可利用受助者可能产生的感激之情为自己谋取私利或发展工作以外的利益牵连。

第三十九条 不利用咨询关系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如爱、尊重、控制、指导等。

第四十条 充分尊重咨询者自由选择的权利,不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

第四十一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负责任地转介老师,并且跟进确认。当咨询者有明确的自伤计划,要做好保护措施,并进行危机干预;如咨询者有明确的伤人计划,要向老师汇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朋辈咨询员要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这种保护就是要在心理咨询中尽量避免来自于受助者的悲伤、沮丧、愤怒等负面情绪的感染,最重要的是不能将受助者的负面情绪带到自己的生活中去。

第十章 危机状况的辨识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当我们接到来电或者来访者扬言或企图要伤害自己或他人的时候,我们首先需要做的是评估,处理的最高原则是保护来访者以及自己本身的安全。处理的方式是:

1. 自杀或者杀人危险性的评估:

1) 感到强烈的无望/绝望。

2) 感到哀愁与忧郁,并且失去对喜爱的活动的兴趣。

3) 酒类或药物的使用量较以往多。

4) 遭受巨大压力:失业,失恋,丧亲?

5) 饮食、饮酒与睡眠状态,出现与平时较大的差别,譬如暴饮暴食,失眠。

6) 突然变得沉静。

7) 言谈过程中,透露出自杀的想法。

8) 在课业或工作上的功能表现不如以往。

9) 是否从朋友群聚中退缩下来,逐渐自我隔离?

10) 精神集中感到困难,出现身体症状:头痛或者倦怠感。

11) 强烈的出现罪恶感或羞耻感。

12) 出现暴力、敌对或反叛的行为(尤其是年轻人最常有此反应)。

13) 近期是否曾因接受精神科住院治疗後出院。

2. 评估之后,如果觉得来访者有自杀或者杀人倾向。咨询员应马上进行反应。

1) 咨询员不是专业的心理医生,所以意识到发生什么事情的时候,首先要稳住自己的情绪,自己不可先乱了阵脚。可

以先深呼吸放松自己的情绪。

2) 一边与来访者交谈,一边暗示身边的同学通知老师。若是身边没有同学的话,通知老师时不可给对方听到。

3) 要与对方交谈,告诉对方,我们会给予支持和协助,愿意陪伴他度过最艰难的时刻。

4) 鼓励对方来中心做咨询。告诉对方,有些话在电话沟通达至的效果不好,如果他愿意的话,到心理健康咨询中心来

交谈,我们会愿意更好的帮助他,与他一起解决问题。

5) 在危机干预的时候,不可对对方进行说教以及建议。

6) 若是电话来访,由于咨询员看不到对方的情况,所以切忌要保持通话,不可给对方沉默时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示之日起试行一个学期,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以直接联系心理中心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