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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修订)

来源: 日期:2018/04/27 点击: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省高教厅《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粤教思[2002]65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增强劳动观念、培养自强精神,提高实践能力,支助困难学生”为宗旨,提倡和支持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并把勤工助学工作作为一项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及活动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使我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三条 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以勤工助学活动名义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学生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禁止任何学生个人或集体以勤工助学的名义从事非法商业性活动。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循坚持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的原则。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假、节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一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因缺乏工作责任心而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有权予以调整其勤工助学安排或取消其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八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挂靠学生处,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1. 依据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2.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3.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筹措、管理;

4.负责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5.负责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条 学生参加服务中心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程序如下:

1.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同意签署意见送服务中心;

2.服务中心按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或有技能特长、或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的原则,向用人部门或单位推荐;

3.用人部门录用并由服务中心协助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每小时不低于8元。

第十二条 凡校外用人单位在本校张贴(刊登)招聘广告或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有关广告和进行招聘活动。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负责对校内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单位在招聘和安排使用学生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学生的合法、合理权益得以保护。对有损学生合法、合理权益的单位,服务中心有权予以纠正或取消其招聘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酬金,由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商定并按月计酬,并由服务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强度要适中,避免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项目。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及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推动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州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至2008学年度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