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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来源: 日期:2018/04/27 点击:

(2007年12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的勤工助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服务保障机制,根据《广州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每学年初(9月份),由校内各用人单位向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报勤工助学岗位,统一填写《广州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其中包括工作内容、时间及用工条件等,并指定一人为“勤工助学管理员”,负责该单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二、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向中心递交《广州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三、中心根据各用人单位申报岗位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审批同意设岗后,向各学院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并通过各学院向申请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开招聘。

四、各学院根据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要求和申请学生的经济、学习、能力、特长等情况向中心推荐勤工助学人选,中心审核、确定勤工助学人选后,开具介绍信,学生持介绍信和本人学生证到各设岗部门报到、上岗。

五、为规范管理,经录用的学生,由中心和各用人单位分别负责进行岗前培训。中心负责勤工助学态度教育、工作基本技能教育、职业道德、职场礼仪等的培训,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工作的指导培训。

六、因岗位有限,勤工助学的岗位主要安排经济困难的学生。期末考试成绩有两科以上(包括两科)科目不及格者暂不能参加下一学期的勤工助学。学生如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缺乏工作责任心或出现违纪行为,学校有权随时给予调整及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

七、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勤工助学酬金一般按每小时8元的标准发放。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由中心每月统一发放。

八、各用人单位的“管理员”要如实登记学生的劳动时间,用人部门,填写好《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月报表》(表格可在学生处网站下载),在每月28日送交中心。

九、中心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勤工助学的实施情况。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学生的劳动时间,不得虚报,如发现有违规或有损学生权益的行为,中心有权取消其用工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