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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学生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8/04/27 点击:

(2007年12月修订)

各勤工助学设岗部门:

为了规范我校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勤工助学设岗部门要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制定工作时间表并指导开展工作。

2、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原则上为8元/小时。高强度、高难度、技术性强的工作可略微上调(酬金标准由学生处确定)。

3、勤工助学岗位所在部门设一名管理员,负责对学生出勤情况、工作量、劳动效果等进行如实登记、汇总,并填写好《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月报表》(表格可在学生处网站下载,管理员要在表上“制表人”处签名),于每月28日交勤工助学中心(新图书馆副楼一楼)。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各部门交来的《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月报表》,向学生发放工作酬金。

4、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只限于课余时间,各部门安排学生勤工助学不能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每周安排学生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安排学生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如因极特殊原因,需学生超额工作,则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安排学生超额工作。否则,勤工助学中心不负责支付超出部分的工作酬金。

5、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在寒暑假及期末考试复习期间停止,如有用人部门确需在寒暑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工作,则须于放假前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申请。如未经同意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学生工作,勤工助学中心不负责支付酬金。

6、每学年的第一学期(9月份开学),勤工助学岗位及人员进行全面调整,10月起新岗位设立、新人员上岗,旧岗位自动停止。

每学年的第二学期(2月或3月开学),勤工助学岗位不变,只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作调整。对上一学期期末考试有两科(含两科)不及格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者进行撤(调)换。对工作表现较差的学生,用人部门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申请撤换。学生本人或用人部门若因其它原因欲停止勤工助学活动,可向勤工助学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工作。

7、学生持勤工助学中心开具的介绍信到岗位所在部门报到后,岗位所在部门的勤工助学管理员请登记好学生联系电话,以便于与学生联系,安排布置工作。每学期开学初可继续安排上学期勤工助学学生工作,直至新岗位及人员确定、公布为止,因此每学期末,请各部门对学生下学期开学后报到上岗的有关事宜做好安排。

8、每学年,各岗位所在部门要对学生的工作表现作出考核、鉴定,并协助学生处做好“勤工助学积极分子”的评选、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