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
第一条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是高等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增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激励在勤工助学岗位上踏实工作、表现较出色的学生,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粤教思[2002] 65号)的精神和《广州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的5-6月进行。
第三条 凡在校内统一安排的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上工作满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评选(临时性岗位除外)。
第四条 由学生处统一部署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第五条 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条件:
(一)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规,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品德,本学年内没有受到纪律处分。
(二)尊敬老师,团结同学,虚心学习,能服从学生处和用人部门的工作安排。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正常学习,本学年第一学期考试科目全部及格。
(四)在勤工助学岗位上能依时守时,责任心强,积极主动,吃苦耐劳,凡事不斤斤计较,工作能力较强,较出色地完成用工部门交办的工作,并能如实登记劳动时间。
第六条 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程序:
(一)用人部门指以处(学院、部、办公室、科室、中心等)为单位申请非临时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
(二)由用人部门按到本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学生人数的25%比例(不是整数时四舍五入)推选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三)到用人部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只有一人的,用人部门可根据其工作表现向学生处推荐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学生处按此类推荐人选的25%比例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四)被推选出的学生要认真如实填写《广州大学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并将《评审表》及学生本学年第一学期成绩单交给用人部门。
(五)用工部门在《评审表》上加具意见后,将《评审表》及学生本学年第一学期成绩单按时交到学生处。
(六)学生处审核后,对初评名单予以公示3天如无异议后,确定评选名单。
第七条 对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奖励:
(一)在本学年结束前,学校对被评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学生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
(二)凡被评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学生,在下一学年(学期)勤工助学岗位安排时,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给予安排。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7-2008学年开始试行。